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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的日渐趋同化,说明了什么?

日期:2018年03月26日 ; 属于:清大新闻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开始重视治理结构中“用手投票”的监控作用

首先,放松银行对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制。

英美公司一直重视证券市场的作用,由于银行的双重身份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证券市场所不能很好承担的“相机治理”的监督作用,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美开始重视银行的作用,并逐渐放宽对银行持股的限制。

在受到欧洲全能银行蓬勃发展的挑战,在日本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如火如荼之时,1999年10月22日,美国国会终于就改革银行法例达成协议,正式废除了66年来一直捆绑着美国金融界手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相互渗透,参与彼此的市场竞争。

机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也日益上升,90年代,英美等国出现了一股“积极股东行动”,即将只关心短期收益的消极股东转变为具有控制企业意愿的积极股东,积极股东的主体是以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主体。

例如,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量从1980年的20%增加到1990年31%,英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从1980年的42%上升到1990年59%,金融机构在这些国家作为重要股东的作用正逐步加强。

其次,强化非执行董事的监控权。

自80年代以来,执行董事尤其CEO的报酬增长与其公司绩效不相匹配,CEO的权力日益膨胀,加大了企业投资者的风险。

为了增强对经营者的监控,英美公司开始借鉴德日模式,试图引进董事会内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分工,期待非执行董事将更多精力用于代替股东监督经理行为。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开始重视治理结构中“用脚投票”的监控作用

首先,强调个人股东的利益,加速证券市场的发展。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德日公司的直接融资在企业的资金来源中占有日趋重要的地位,间接融资的地位则相对下降。

由于个人股东主要是运用“用脚投票”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为了发挥和强调资本市场的作用,必须强调个人股东的利益。

为此,德日两国对有关股份公司法律作了多次重大修改。1990年修改了监事制度公司法,使监事的任期延长为三年,规定了大公司监事的人数由两人增加到三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外来监事,确保监事会更有效地发挥实际作用。

1993年,修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诉讼费用与损害赔偿索取额无关。1997年,导入了本公司股票购入权制度。

其次,公司负债率呈下降趋势,主银行作用也在衰减。

伴随日本金融自由化的推进,企业与银行一向紧密的关系已演变为相对松散的“关系型融资”。

并且,随着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加强,直接融资在企业资金来源中的比例增加,公司对银行的依赖性不断下降,公司负债率也不断下降,从而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控制。

最后,交叉持股的数额减少。

随着近年来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两国经济的衰退,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正在减少,银行和工商业企业都抛售了对方的部分股票,正在对持股结构进行重组。

又由于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各个公司纷纷抛售自己持有的部分股份,交叉持股数逐渐减少。

这表明德日两国长期以来一直较为稳固的相互持股关系正在发生松动和进行新的银企股权关系的调整,股票的流动性增大。

从以上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近年来的主要变化来看,其公司治理结构正在相互靠近、相互补充,大有趋同之势,即:英美公司寻求股票稳定性,以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德日公司逐步提高股票流动性,期望激活公司活力。

启发

美国、日本以及东南亚国家由于历史、法制、金融、文化因素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但是又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不断暴露出其弊端,公司治理逐步趋同化。

因此,从以上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中,我们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在趋同过程中,都是以股权结构的变化为先导的。

无论是英美公司机构投资者比重的增加,还是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的削弱,共同的特征都是向集中持股和分散持股的折中———相对控股模式演变,相对控股模式已经日益成为国际主导股权模式。

其次,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衡,应成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的关键。

此外,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应考虑到精神激励的作用。

仿照日本公司的情况,实现经理人员领取相对较低的薪水,但是工作仍十分努力;防止经理与职工收入差别过大,影响和打击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由此,必须建设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依靠经理市场的竞争作用,使我国企业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实现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